购房避税玩花样 消费者小心吃暗亏
时间:2018-02-05 作者:第一眼
最近,市民聂先生在江北区鱼嘴镇买了一套新房,共七十四万,但在购房合同上价格却变成了七十二万。
聂先生看中的这套新房,从开盘房价单上可以看到,大约是七十四万。聂先生说,签订购房合同前,交了两万元给团购方,因此购房合同上的成交价就少了两万元。
交完款后,聂先生发现两万元的团购费没有发票,而回忆起自己交两万块钱时的情景,他更觉得蹊跷。聂先生说,交钱的地点不在售楼大厅,而是在路边的一辆轿车上,同时两万元的团购费必须是现金形式。
第1眼记者以买房者的身份来到巨龙江山国际的售房中心,但工作人员否认有团购价,聂先生之前所交的两万元是交给了第三方公司,目的是为了避税。工作人员解释,购房合同上的成交价少两万,应交的税费和贷款比例也会相应减少,算是一种优惠形式。
《重庆市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方案》规定,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,通过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额外费用属于违规行为。同时,第三方公司直接收取现金,而不开具发票,这种避税方式也是一种违法行为。
聂先生购房合同上的成交价少了两万元,对房屋今后的交易会不会产生影响呢?江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表示,如果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评估价低于购房合同上的成交价,二手房交易时就会按照合同成交价进行支付。如果出现这种情况,聂先生在卖这套房子时就会少收两万元。我们也提醒市民,买卖房屋时,一定要充分了解各项购房规定,合理合法地进行交易。
(第1眼-重庆广电记者 谭琴 高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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